非居民不动产投资相关的应税结构
摘要
不动产租赁收入 | 不动产转让收入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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累进税率为 5~45% | 分离税 长期为 15.315%、短期为 30.63% |
预扣税:工资收入×20.42% | 预扣税:转让价格×10.21% |
租借人是个人且自己居住用时:无预扣税 | 转让价格为 1 亿日元以下,居住用时:无预扣税 |
收入扣除:仅有基础扣除、捐款扣除、各种小额损失扣除 | |
居民税:不征税 |
解说1非居民的预扣税
居民在转让不动产时不征收预扣税。但是对于非居民,原则上会征收预扣税。
免除预扣税款只限于不动产转让价格在 1 亿日元以下,且购买者作为个人自己或家人居住使用而购买的情况下。
也就是说,当不动产转让价格超过 1 亿日元时,即使是个人居住而购买时,也需要征收预扣税。
此外,作为个人投资使用而购买时,全部需要征收预扣税。
无论是哪一种情况,由购买者承担缴纳预扣税的义务。例如,购买价格为 1.2 亿日元时,需要按照其 10.21% 缴纳预扣税,即需要将 12,252,000 日元的预扣税金于第二个月10日之前,缴纳到税务署。
因此,只需向非居民的卖方支付扣除了预扣税的 107,748,000日元(1.2 亿日元-12,252,000 日元)。
解说2在居住地国家的征税
对于不动产资本收益,如果在居住地国家也征税的情况下,关于在日本预扣税的税额或申请退税后的税额,适用国外税额扣除,需要进行税额精算。
另外,新加坡等居住地国家的征税范围仅限于国内收入,对于在日本取得的资本收益不需要进行申报、纳税。
免除国外收入的国家
新加坡、马来西亚、泰国、文莱、澳门、香港、菲律宾、台湾、斐济、安圭拉、巴哈马、百慕大、开曼群岛、危地马拉、哥斯达黎加、巴拿马、阿拉伯联合酋长国、巴林、科威特、阿曼、卡塔尔、沙特阿拉伯等
对于与日本签订的税收条约的处理
与日本签订的税收条约与 OECD(经合组织)示范条约同样,不动产所在地国家拥有第一次征税权。对于日本的不动产转让收益,根据日本的国内法进行征税。
不动产转让收入的计算方法
购置费
土地 | 购买价格或估算购置费(转让价格的 5%)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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建筑物 | ①购买价格或估算购置费(转让价格的 5%) ②折旧后的未摊销余额 ③购买价格-折旧费* *购买价格×0.9×折旧率×使用年数 |
中介手续费 | |
登记费用 | |
其他 | 购买时的印花税、消费税、固定资产税按比例分配额等 |
※购买价格不详时或者即使价格明确时,均可以对购置费进行估算。
转让费用
- 中介手续费
- 买卖合同书的印花税
- 出售相关的广告费、交通费等
- 鉴定费、测量费等
转让损失
除了一定的居住用财产的转让损失金额外,无法统计其他收入与损益。
长期、短期的判断
原则上,根据购买时的交付日期和出售时的交付日期进行判断。也可以根据买卖合同日期来判断。
长期转让收入 | 从转让之年的 1 月 1 日到现在为止,持有期间超过了5年的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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短期转让收入 | 从转让之年的 1 月 1 日到现在为止,持有期间低于5年的 |
举一个例子
将 2013 年 2 月购买的不动产于 2018 年 11 月出售时